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条文说明
总 则
1.0.1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阐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其内容与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以下简称“原规范”)第1.O.1条相同,仅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改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主要叙述本规范适用范围,对原规范第1.0.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由原来1一65t/h,改为1—75t/h,压力及温度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0.7~58MW,改为0.7~70MW,其他参数不变。
3 符合本条第l、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O.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本规范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问题,近年来虽然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与应用发展较快,但因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难以适用,故不包括在内。
城市热力管道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规定进行。
1.O.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条文。
本条指出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UJ 16;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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