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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FJ99-1991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暂行规定
  • 资料大小:1.4M
  • 资料类型:.PDF
  • 资料等级:
  • 发布时间:2022-06-27
资料介绍

为指导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我局组织华北、山西、黑龙江电力设计院和
电力建设研究所,在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和大量科研试验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钢-
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暂行规定》 DLGJ99—91,现予颁发。
本规定由华北电力设计院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
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华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
1 总 则
1.0.1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结构。火力发电厂其他建筑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参照执
行。
1.0.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工程情况、材料供应、构件运
输、安装和施工的具体条件,合理选用结构方案,做到安全、经济和适用。提高综合效益,同时应符
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1.0.3 除本规定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钢结构设计规
范》GBJ17—8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有关规
定。
1.0.4 本规定使用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
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规定采用的。
1.0.5 按本规定设计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和《火力发电厂土建结
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93的规定执行,材料和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J205—8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
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的要求,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
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有关钢结构部分的设计尚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
量级别及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2 主要术语、符号、代号
2.0.1 一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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