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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的实现途径与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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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16
资料介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的实现途径与发展前景

樊志远 ,黄海田
(1.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南京210029;2.扬州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摘要:法律法规赋予了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的职责,但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自身能力和相关制
度的制约,项目法人还难以全面有效地实现其质量职责。分析了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现状,探讨了项Ig法人质量责
任的实现途径,展望了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的前景。
关键词:水利;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实现途径;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407.9;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683(2011)02—0146—04
Realization Approaches and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Quality Responsibility
of Project Legal Persons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FAN Zhi yuan .HUANG Hal—tian ,
(1.Hydraulic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Na ing 210029,China;
2.School of Energy& Power Engineering,Yangzhou University,Yangzhou 225127,China)
Abstract:Project legal persons are endowed with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ies of project quality by laws and regulations.However,due to the con
straints of personal abilities and relative systems。it is not easy for proiect legal persons to fully realize their quality rdsponsibilities.This paper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discussed the realization approaches for quality responsibility of project legal persons,and
also forecasted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quality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ject legal persons.
Key words:water conservancy;project legal persons;quality responsibility;realization approach;development prospect
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
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1997年水
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将这一管理体制应用
到水利建设工程中。这种质量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水利工程
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基础是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而质
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职能,但并不代替项目法
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l1]。
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
责任已经通过较为完善的制度和运作模式得到落实,质量监
督机构的职能也逐渐理顺。然而,本应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
任的项目法人,却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质量管理制度、质量
管理手段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逐渐成为水利工程质量发
展的瓶颈,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因此,需要探寻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的实现途径。
l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现状
1.1 制度建设方面
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起步于2O世纪9O年代
初。2000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责任制国家层面制度的建立。2001年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完成了
行业层面的制度建设。由此看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的已经有了法规和政策支撑。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水利工程
项目法人制本身存在临时性、阶段性等制度性缺陷,另一方
面在上述2个文件以后,除了一些加强项目法人责任制、严
格项目法人管理等号召性的文件外,并没有相应的项目法人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内部机构设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具体
文件出台,使得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的具体制度体系并未真
正健全,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也就难以真正落实_2]。
1.2 机构与人员方面
目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基本上都在初步设计批准后,
由组织项目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建。目前,项目法人法定代
表人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在县级,大都由水利局长或
副局长兼任。项目法人内部也很少设立独立的质量部门。
收稿日期:2010—12 17 修回日期:2011~O1一l3
作者简介:樊志远(1963一),男,江苏宝应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方面的研究。E-mail.fanzy818@sina.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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