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于2015年组
织开展了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
首次考核,在水利建设领域率先进行了行业质量工作
考核,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大规模水利建设
的顺利实施。
1 建立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 1 020
年)》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精神,配合国家对省级
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水利部于2014年组织
起草了《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共13条,分别明确
了考核的目的、原则、对象、内容、步骤和结果运用
等具体要求,并就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分别提出了相
关要点。
1.1 考核对象
《质量发展纲要(2011_2020年)》明确要求,建
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
考核制度;《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规定,考核对
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上规
定,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考核对象确定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兵团
水利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在考核对象上与国务院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相比增加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考核办法》,结合当
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
核。
1.2 考核内容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项目
考核两部分,《考核办法》分别明确了两部分内容的
考核要点。总体考核内容包括验收合格率、质量法治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检测管理、质量风险管
理、质量诚信建设、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基础工作等
8项考核指标;项目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质量管
理、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施工质量保证、监理质量保
证、质量检验评定、工程验收、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
质量监督管理等8项考核指标。相关考核指标的评分
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力求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做到可检查、可考核、可评分,以保证考
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1.3 考核等级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
情况,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
134
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
(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
次一律为D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4 考核组织
确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
年度,与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年
度保持一致。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
管理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及
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1.5 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步骤:一是发布细
则。水利部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
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
是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
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
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
报告报水利部。三是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
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
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
量丁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 ;随机选取4
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
分占考核总分的40% 。四是综合考核。考核T作组
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
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是结果认定。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
步认定,报水利部审定。考核结果经审定后,通报各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 、直辖市人
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1.6 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大j
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
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作
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水利部在评优、项
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2 开展首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为组织好第一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保证考
核结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正,采取的主要措施如
下。
2.1 发布评分细则
2015年初,水利部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组
织制定了4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
水利7k电枝术第46卷2o1 5年第1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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