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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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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doc
  • 资料等级:
  • 发布时间:2016-11-26
资料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电力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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