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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体灌浆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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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doc
  • 资料等级:
  • 发布时间:2016-12-03
资料介绍
坝体灌浆质量保证措施 第一节 劈裂灌浆质量保证措施 5.1.1 用于灌浆工程的黏土、膨润土、外加剂、掺合料等都应当是报工程师批准的合格材料,所有材料的生产(或出厂)指标及检验资料必须报送工程师审查批准,所有材料包括配制的浆材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的周期性控制试验以及工程师指示的质量抽检试验。 5.1.2 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允许误差应小于5%,黏土等固相材料宜采用重量称量法。浆液应采用专用机械制浆,必须搅拌均匀并控制浆液密度,浆液各项指标应按设计要求控制。灌浆过程中浆液容重和输浆量应每小时测定1 次并记录,浆液的稳定性和自由析水率每7 天测1 次,如浆料发生变化,应随时加测。 5.1.3 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也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应能使灌浆压力在其最大标值的1/4~3/4 之间,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核对,误差不应大于5%, 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5.1.4 在灌浆中应先对先导孔和第一序孔轮灌,采用“少灌多复”的方法。开始时先用流动性稍大的稀浆灌注,然后逐渐加入到规定的泥浆浓度,继续灌注。复灌时采用浓度较大的泥浆。待第一序孔灌浆结束后,再进行第二序孔灌浆。 5.1.5 每孔每次平均灌浆量,以孔深计,每米孔深控制在0.3~0.5m, 每孔灌浆次数应在5 次以上。灌浆应采用分段灌浆方法,由下至上,套管分段灌注,段长可为5~10m。 5.1.6 在灌浆过程中,应有专门观测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全面控制灌浆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一节 高喷防渗墙质量保证措施 5.2.1 应根据设计图纸规定的检位进行放样定位,其中心允许误差不得大于5cm。 5.2.2 钻机或喷射机组就位后,应保证立轴或转盘与孔位中心对正, 成孔偏斜率应不大于1.5%。 5.2.3 采用水射流成孔时,应采用低压(2MPa) 水流将喷管送至设计图纸规定的孔深,经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压喷射注浆。采用钻机成孔时,应将钻孔钻至设计图纸规定的深度后再插入喷管到预定深度, 经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高压喷射注浆。 5.2.4 高压喷射注浆应自下而上进行,注浆过程中应达到以下要求: 5.2.4.1 高压注浆设备的额定压力和注浆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确保管路系统的畅通和密封。 5.2.4.2 风、水、浆均应连续输送,水泥浆液的高压喷射作业不得停喷或中断。 5.2.5 水泥浆液应进行严格的过滤,防止喷嘴在喷射作业时堵塞。 5.2.6 应按工程师指示定期测试水泥浆液密度,当施工中浆液密度超出指标时,应立即停止喷注,并调整至上述正常范围后,方可继续喷射。 5.2.7 因故停喷后重新恢复施工前,应将喷头下放30cm,采取重叠搭接喷射处理后,方可继续向上提升及喷射注浆,并应记录中断深度和时间。停机超过3h 时,应对泵体输浆管路进行清洗后方可继续施工。 5.2.8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泥浆(水)泵的压力。浆液流量、空压机的风压和风量、钻机转速、提升速度及耗浆量。当冒浆量超过注浆量 20%或完全不冒浆时,应按《高压旋喷注浆技术规范》YSJ210-92、YBJ43 -92 第3.4.15 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2.9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师指示采集冒浆试样,每种主要地层应取冒浆试件不少于6 组。 5.2.10 喷射作业完成后,应连续将冒浆回灌至孔内,直到浆液面稳定为止。在黏士层或淤泥层内进行喷射时,不得将冒浆进行回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节 施工安全用品及设施配置 6.1.1 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安全靴、护目镜、面罩、雨衣、工作服、手灯、水鞋和安全带等。按照有关的劳动保护法的规定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6.1.2 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SDJ212-83 第10.3.3 条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最低照明度应符合表6-1 的规定。 6.1.3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 6.1.4 在施工区内设置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①标准道路信号;② 报警信号;③危险信号;④控制信号;⑤安全信号;⑥指示信号。 6.1.5 施工现场须配备适量的施工安全用具及设备,如手套、护目镜、呼吸面罩、安全靴、安全网罩,灭火器、火警装置、紧急救援设备等装备,同时包括水上作业时救援溺水的设施。 6.1.6 施工设备、设施及各种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工作,保证施工安全用具及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最低照明度表表6-1序号 作业内容和地区 照明度 1x(勒克司)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30 2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50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50 4 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110 5 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 110 6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110 7 特殊的维修车间 200 第一节 施工区的安全防护措施 6.2.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施工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安全规程,配带(戴)专门的劳动保护用品。 6.2.2 工地内不得饮用可能影响判断力的酒、饮品,任何正受这些物品影响的人员必须立即离开工地范围。 6.2.3 在工地定期进行预防事故及施工安全管理的训练。 6.2.4 有害气体的控制;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同意后,方可复工。 6.2.5 大型回转机械作业时,不得有任何人员在机械的回转范围内; 起重机械作业时,须在合格的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驾驶人员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不得违章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吊臂下严禁站人。 6.2.6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等必须查明走向,并树立明显的标志。 6.2.7 物资的堆放应稳固,捆扎牢靠,防止倾斜和倒塌,所有水泥及时运回仓库内存放,易燃物品还应配备灭火器材。 6.2.8 工程的施工应严格遵循规范的要求,确实执行施工安全计划, 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避免塌方,坠物等险情。 6.2.9 进行气割、电焊作业时,场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清理,作业完成后,要将火种完全熄灭,做到工完场清。第一节 夜间施工保障措施 6.3.1 正常夜班为晚上6 时30 分至12 时00 分。所有班组要统一夜班作业时间,以免过度劳累造成安全事故,工人禁止日夜连续作业。 6.3.2 特殊工序不得在夜间施工。 6.3.3 由专门电工负责夜间加班的电工作业,加班前提前15min 布置好照明设施,其照度必须满足操作要求。 6.3.4 项目部管理层每晚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情。 6.3.5 加强材料保管措施,门卫须24 小时值班,对夜间携带物品出门者要予以制止。 6.3.6 保证工人的夜餐供应。 6.3.7 严格监督文明施工,夜间不得随地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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